发挥统计监督职能,全面推进依法治统
近日,全国统计系统以视频宣讲的方式,传达学习了《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这是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之后,中央出台的关于统计工作的又一个重要文件。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是党中央对统计系统在“十四五”时期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统计,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
一、充分认识统计监督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明确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此次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进一步强化统计监督职能,为进一步推动统计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也明确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统计监督是统计法赋予政府统计机构的重要职能,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认识加强统计监督是党中央对统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入新时代,统计监督的内涵不断发展和深化,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作出完善统计体制、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等一系列决策部署,对完善统计监督作出制度安排,史无前例地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统计大督察。积极推动统计执法监督融入日常调查和业务管理,实现统计监督工作常态化。
二、强化统计监督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法》在第一条的条文中“准确性”之前加上了“真实性”。可见,真实是统计数据的灵魂,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是我们统计工作者始终不渝的核心任务。强化统计监督是有效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手段。统计工作是经济和社会事业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数据的真实性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一方面能为党和政府提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能捍为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统计工作获得更加广泛的社会认同和社会支持。全面落实数据质量责任制和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和执法检查,通过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促使各责任主体切实担负起维护统计数据质量、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主体责任,不断增强真实统计责任意识。正确认识统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明确党政及调查对象等各自工作岗位上应该承担的纪律法律责任,要进一步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落实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各项要求,确保中央和沙巴体育投注各项决策落到实处。
三、推动统计监督内外协同有效统筹衔接
随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健全,各领域各环节监督的关联性互动性明显增强,统计监督必须与其他监督协同配合才能发挥最大效应。我们将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有效衔接,不断利用跨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统计检查机制;不断推动统计监督与市委纪律监督协同联动。深刻把握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之间的内在联系,推动两项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同向发力,严格遵循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责任追究、信息互通、联合惩戒、警示教育、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形成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推动统计监督与政治监督协同联动。进一步发挥“监督的再监督”作用,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发挥作为强化政治监督的主要内容,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化解风险,不断提高政府统计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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