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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办法

2013-10-29 10:15 沙巴体育投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鄂政发〔2012〕103号)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普查的目的

  经济普查的目的是摸清我省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调查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系统了解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的现状以及各主要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全面系统、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

  为保证基本单位的不重不漏,第三次全省经济普查要求对全省范围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省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登记。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国统字〔2011〕96号)和普查规定的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规定进行界定。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规定另行印发。

  三、普查的方法

  (一)全面登记

  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其主要经营地普查机构负责进行全面登记。多法人联合体不能作为一个普查单位,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进行登记。

  (二)联网直报与PDA采集相结合

  对所有普查对象(除军队、武警系统和保密单位)由普查员使用电子终端设备(PDA)进行GPS定位、底册信息核查和相关证照拍照。联网直报单位普查表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布置给企业填报,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表使用PDA采集数据。

  军队、武警系统的普查登记及数据采集方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机构确定;保密单位的普查登记及数据采集方式由各地普查机构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三)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

  为取得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数据,普查后抽取一定比例的个体经营户由国家调查队进行配套抽样调查。

  四、普查的主要内容、表式

  对联网直报企业、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分别设置普查内容和普查表。

  (一)联网直报企业

  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科技情况(限工业企业)和信息化情况等。分设7张普查表。

  (二)非联网直报单位

  1.法人单位的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实收资本、资产总计、企业营业收入或非企业支出(费用)、税金、固定资产支出、煤炭消费量(限工业企业)等。设1张普查表。

  2.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经营性收入或非经营性支出(费用)等。设1张普查表。

  (三)个体经营户

  普查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基本属性和从业人员,设1张普查表。抽样调查内容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付给雇员的报酬、缴纳的税费等,设1张抽样调查表。

  为满足普查公报和年鉴的需要,设置若干普查综合表。

  普查表、综合表的具体表式由国务院经普办制定。

  五、普查的时点和业务流程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普查登记和数据采集工作从2014年1月至4月。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13个重要环节:普查准备与人员选聘,部门资料收集与比对整理,分类培训,普查区划分与绘图、普查试点,单位核查,PDA内容加载,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检查和验收,数据汇总,事后质量抽查与数据评估,主要数据发布,普查成果的开发与应用。

  (一)普查准备与人员选聘(2013年4月-11月)

  1.落实普查机构。督导组建全省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方案学习和研讨。

  2.落实经费物资。落实各级普查经费,开展普查设备、物资的招标和采购。

  3.启动普查宣传。制定普查宣传工作计划,联系有关媒体,启动普查社会宣传。

  4.选聘普查人员。根据单位核查及普查登记工作的进度安排,以及“两员”选聘细则的相关要求,统筹完成“两员”选聘,分级完成相关普查业务培训。

  (二)部门资料收集与比对整理(2013年7月-9月)

  1.收集整理部门数据。各级普查机构向同级具有单位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收集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名录资料,逐级分解下发至县级普查机构。

  2.进行单位比对。以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和登记注册号为关联,比对部门数据和名录库数据,生成核查数据库。

  3.生成核查单位底册。根据单位核查前联网直报企业审核结果,在核查数据库中标注联网直报企业;选取部分字段,生成核查单位底册。

  (三)分类培训(2013年7月—12月)

  1.基础培训。8月前完成单位划分、行业分类等普查基础知识以及单位核查方案培训,9月前完成普查区图划分培训。

  2.PDA以及普查方案(登记)培训。11月前完成PDA培训,12月前完成普查方案(登记)培训。

  3.数据处理培训。11月底前完成数据处理程序的培训工作。

  (四)普查区划分与绘图(2013年7月—9月)

  1.划分普查区、普查小区。以居、村委会为普查区,普查区超过150个普查对象(含个体户)再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对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命名和编码。

  2.勘定普查区域范围。组织普查员现场勘察确定普查区(或小区)工作边界,标明主要建筑物,协调解决交叉重复区域普查工作分工,明确职责范围。

  3.绘制普查区电子地图。将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的普查用电子地图逐级分解下发至各级普查机构。各级普查机构利用绘图软件,绘制普查区电子地图。

  4.合并普查区电子地图。各级普查机构合并形成本级普查区电子地图,再逐级上报合并形成全省电子地图。

  (五)普查试点(2013年7月-8月)

  1.开展省级试点。由省经普办组织实施,试点地区经普办协助,业务组制定试点方案、选择试点地区、组织试点培训、总结试点经验。

  2.组织指导市州试点。由各市州组织实施,省经普办业务组提供试点方案并提供业务指导,各市州自行选择试点地区、组织试点培训、总结试点经验。

  (六)单位核查(2013年9月—11月)

  1.对核查单位底册进行地毯式实地核查。对普查区内各类单位全面开展“地毯式”实地核查,对核查单位底册中的基础信息,如坐落地址、联系方式、主要标识等进行核对、修正,对发现的底册中没有的单位增补基本情况信息,对于确实关闭注销了的单位及时在名录库中退库(要特别区别季节性停产企业),形成不重不漏、完整规范的名录库数据。

  2.核实确认未进库的准年报单位。在地毯式实地核查中,对部门资料初步显示达到国家网报标准的准年报单位开展核查,发现达标企业并搜集申报材料,经国家审定后增补纳入2013年年报范围。

  3.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对核查结果,各级经普办要组织各同级编制、民政、工商、国税、地税、质检等部门进行审核,要签字盖章,进行认可。

  4.基础资料的整理。对于核查中发现的证照不全、已过有效期限的、财务制度不健全等相关单位,各级经普办要督促相关单位按照普查方案要求整改落实,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整改规范。

  5.生成普查登记单位底册。在普查登记单位数据库中标注联网直报企业,选取部分字段,生成普查登记单位底册。

  (七)PDA内容加载(2013年11月)

  1.软件加载。加载内容包括:单位普查表、个体经营户普查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品分类目录、指标解释等。

  2.普查区图加载。以乡镇为单位将普查区电子地图载入PDA。

  3.登记单位底册加载。以县级为单位,将普查登记单位底册载入PDA。

  (八)普查登记(2014年1月—4月)

  1.登记准备。各级普查机构事先告知普查对象有关普查事项,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做好基础数据的准备工作,发放普查告知书、普查登记表。

  2.入户登记。普查员使用PDA对所有普查对象(不含军队、武警系统和保密单位)进行入户登记,确定建筑物坐标,核实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拍摄相关证照。联网直报企业按规定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普查表,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继续使用PDA采集普查表数据。收集普查原始数据、资料留档备查。

  3.数据传输。联网直报企业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将普查表数据直接传输到指定服务器;PDA数据利用无线网络,或在乡级普查机构通过统计内网报送到指定服务器。

  (九)数据审核、检查和验收(2013年11月、2014年4月)

  1.数据审核。各级普查机构在数据采集处理平台上,对普查表数据按专业审核,发现问题逐级退回至企业或普查员修改。

  2.数据检查。区县普查机构按照底册核查、普查登记各阶段工作要求,有重点地选择部分普查区,抽选一定比例的普查单位,对其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3.数据验收。省经普办按照统一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工作质量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复查、返工,直至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普查分阶段工作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另行印发。

  (十)数据汇总(2014年1月—5月)

  1.快速汇总。各级普查机构及时跟踪普查基层表登记进度,汇总分区域、分行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数据,对发现的理解误差和填报错误及时督导企业或普查员予以纠正。

  2.全面汇总。在快速汇总的基础上,分别汇总全省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3.专题汇总。根据普查基层表及相关信息,汇总全省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等数据,以及分行业和分地区数据。

  4.推算汇总。根据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和普查表,推算汇总个体经营户收入及其分行业门类和分地区数据。

  (十一)事后质量抽查和数据评估(2014年5月—6月)

  1.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抽取比例,抽取普查区,对单位填报率、普查表主要指标的填报情况等进行质量抽查。

  2.普查数据质量评估。通过对普查对象漏报率、主要数据的差错率等质量抽查结果,评估普查基础数据质量。结合相关历史数据、部门行政记录,对主要指标和分行业、分地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普查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可靠性。

  事后质量抽查和数据评估工作方案另行印发。

  (十二)主要数据发布(2014年5月—6月)

  按照有关规定,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

  (十三)普查成果的开发与应用(2014年7月—2015年7月)

  1.建立和完善经济普查相关数据库,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2.开展经济普查专题分析研究。依据普查资料,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所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题分析研究。

  3.编辑出版经济普查年鉴。经济普查年鉴的主要内容包括: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和能源消费情况,以及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服务业、新兴战略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和分行业、分地区的普查数据等。

  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和劳动报酬

  普查指导员要求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熟悉普查区(普查小区)情况,身体健康,政治觉悟高,善于做思想工作和宣传工作。有一定的经济、财务、统计基础知识。原则上,普查指导员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干部,乡镇驻村干部担任。

  普查员要求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有一定的经济、财务、统计基础知识,能进行计算机和PDA的操作,准确填报普查表。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身体健康。普查员尽可能多聘用大学生,并与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协调,给与聘用大学生就业方面的扶持政策。

  各地普查机构对聘请的普查员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普查员劳动报酬。

  七、普查的宣传和动员

  各地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采用多种多样的宣传手段,在单位核查和普查两个不同的阶段,有针对性地做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掀起两个宣传高潮,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配合。

  宣传工作方案另行印发。

  八、普查经费

  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各地要根据分级负担的原则,确保“两员”报酬、PDA设备、系统平台以及试点等普查经费的落实到位。

  九、普查机构、人员的职权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经济普查人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更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十、普查对象的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经济普查数据。

  十一、普查的组织实施 

  1.组织原则

  全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全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省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省人民政府设立以常务副省长为组长,由省政府办公厅、沙巴体育官网、省发改委、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等21个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全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经普办),省经普办由沙巴体育官网、省发改委、省委宣传部、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检局、省测绘局、人行武汉分行、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等21个部门共同组成,办公地点设在沙巴体育官网,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编制、民政、税务、工商和质检等行政审批登记部门,要及时提供其审批登记的单位名录;铁路、银行、证券、保险等垂直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提供本系统单位名录,并协助各级地方普查机构开展对本系统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军队、武警系统的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立的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履行职责,组织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基层组织,要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省经普办下设五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组、宣传与开发应用组、业务组、数据处理组、执法检查组。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各工作小组要分工协作,共同完成组织协调、宣传动员、普查业务的具体实施、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汇总处理、普查资料开发以及普查工作的执法检查等全部任务。

  2.实施方式

  全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实施方式是:统一开展单位核查,分类组织普查登记。

  全省单位核查工作统一采用“先比对后核查”的方式,分为十三个步骤: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调、培训与聘用;划分普查区;收集整理部门资料;建立单位核查底册;核查资料准备;“地毯式”核查;核查表审核、整理与装订;人工审核与数据处理;单位查遗补漏;核查数据比对分析;数据质量抽查验收;维护单位核查数据和形成普查登记底册。

  划分普查区时要绘制示意图和建筑物编号,确认普查区行政区划代码,普查员按照普查区进行单位核查。

  县(市、区)普查机构必须严格遵循全省统一的核查方案,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名录资料,结合本地区2013年三季度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通过比对剔重后,整理出此次单位核查底册,然后根据地址码和具体单位地址等属性指标将单位核查底册分解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普查小区,普查员带底册在各自的普查小区内开展“地毯式”核查,核查完成后,县(市、区)普查机构要依据核查底册进行查遗补漏,对查遗补漏后还未找到的单位,由名录提供的主管部门协查,对主管部门在协查工作中仍未找到的单位,须由当地普查机构和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双方负责人签字认可。

  核查工作完成后,县(市、区)普查机构将单位核查结果在名录库管理系统中及时维护到位,在保证单位的一致、不重不漏的前提下形成普查登记名录,并根据登记单位的工作量选聘登记阶段普查员和指导员,再对登记工作进行培训、布置、审核、验收和汇总。

  普查登记应严格遵循“统一指导,分类实施”的原则,对于所有普查对象(除军队、武警系统和保密单位)由普查员使用PDA进行GPS定位、底册信息核查和相关证照拍照。“四上”联网直报单位继续利用一套表平台保送数据,由各专业进行布置实施;对于“四上”以外的单位,由聘请的普查员和指导员一道上门,使用PDA现场采集数据,实时审核,从源头保证数据采集质量。各级普查机构应采取分片包干形式,重点指导“四上”以外的单位填报相关普查报表。个体户的抽样调查由调查总队负责实施。

  省经普办负责对全省各市州普查机构的工作部署和业务培训,业务培训下带一级。

  各市州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普查机构的工作部署和业务培训,业务培训下带一级。

  县(市、区)普查办公室负责对街道、乡镇、主管部门及重点普查对象的工作部署和业务培训;街道乡镇普查机构负责除重点普查对象以外的其他普查对象的工作部署和业务培训。

  十二、普查登记和报送的原则

  法人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但建筑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各地区普查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

  对于跨区域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局下发的《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审批管理办法》(国统办字〔2013〕35号)文件精神比照执行。即:(一)经营地在地统计原则。即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跨区域分支机构可视同法人单位在其经营地进行统计,以准确反映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满足地区国民经济核算需要;(二)独立完整报送所有统计数据的原则。视同法人单位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必须能够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对法人单位的报表报送要求,独立、完整地报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人员工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价格、能源消费、科技、信息化等法人单位应该报送的全套统计数据;(三)不重不漏的原则。凡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报送统计数据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单位的统计数据不得再包括该分支机构的数据。

  十三、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切实保证数据采集的质量,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济普查质量控制办法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普查业务流程,明确各级、各部门、各专业的职责任务,规范各环节质量管理的具体标准,对经济普查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设立普查质量管理小组,统一管理、指导和评估各级、各部门、各专业和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要建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经济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省经普办负责制定数据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细则(另发),省局各专业负责制定《专业普查数据质量评估方案》(另发)。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建立与普查数据用户、普查对象的相互交流沟通机制,收集、整理、分析普查各阶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对带有共性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普查办公室汇报,防止出现大范围的系统性误差。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切实理解经济普查的各项专业技术要求,并能熟练操作PDA。及时将普查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相关要求告知普查对象,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统计台帐,做好基础数据的准备工作,保证普查现场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省经普办按单位核查和普查登记两个阶段统一组织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省及各地区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各地的数据评估工作应当吸纳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参与,共同对普查数据质量作出评估。

  十四、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及开发利用

  各级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普查公报。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应当经省经普办核准。

  全省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单位基本情况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并建立部门间数据资源共享机制。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经济普查工作相关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外服务工作,并对经济普查资料以分析报告、课题、评比评奖等形式进行深度开发和应用。

  经济普查汇总资料应永久保存,经济普查原始资料应以电子文档方式永久保存。经济普查数据库建成一年后,经济普查登记表必须经省普查办批准后方可销毁。

  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经济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普查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得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十五、表彰和处罚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符合《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暂行规定》中有关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十六、附 则

  省经普办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各项普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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